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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3]26号)

时间:2023-12-26 09:56:0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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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联兴造纸(韶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774WT2C

法定代表人:聂建伟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瑶村垇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CT-2023080186)》(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2023年8月22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2)开展抽测的结果为二氧化硫219mg/m³,氮氧化物254mg/m³,颗粒物76.2mg/m³;查看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显示,上述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150mg/m³,颗粒物20mg/m³;其中二氧化硫超标5.3倍,氮氧化物超标0.7倍,颗粒物超标2.8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聂建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黄桂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CT-2023080186)》一份,《2023年8月22日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3日燃生物质链条炉排锅炉当班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25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排查超标原因,同时进行整改。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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