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3************
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河边十一栋**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号废石堆旁边建设的废石加工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单位)建设的废石加工生产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但你未按要求开展环评审批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法。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月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2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仪器设备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梅子窝3号废石场取石合同》复印件一份、蒋**与韶关市祥运运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废石加工生产项目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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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