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生:
身份证号:440223**********30
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号
营业执照名称: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364R987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都塘村河边地(拉船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在始兴县马市镇都塘村河边地(拉船埂)建设了机制砂加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建设的机制砂加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但你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1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0月3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经营者朱*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马市镇都塘砂石加工厂《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及相关支付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6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机制砂生产项目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停止该机制砂生产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执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