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元通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4WRFCC6A
地址:始兴县深渡水乡深渡水村乡4组1号
投资人:吴*娟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44022219********4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石场在仁新高速公路坪田隧道进口旁隧道洞渣堆放区内的石料生产加工建设项目,未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石场建设的石料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石场于2017年7月份开始建设,于2017年9月份建成投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3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1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0月3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元通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元通石场投资人吴*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元通石场现场负责人肖*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吴*娟授权肖*飞授权委托书一份、《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仁新7标项目部),合同编号为:ZT141-RX7-LW-036的合同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石场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石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场拒不改正,我局将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