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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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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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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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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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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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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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环罚字[2014]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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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源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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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源金属有限公司镉超标排放2.8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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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三章3.1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并按当月排污费5倍处罚款33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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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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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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