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安委办函〔2015〕18号
乐昌市“6·13”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3日,你市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根据《韶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韶安委〔2015〕1号)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韶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市安委会审查同意,以你市安委会文件上报我办,经审核同意后,由你市负责批复结案。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韶关市安委办备案。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你市应当在自接到本督办函之日起60日内(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的除外,但需如实说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及时向我办书面报告。
此函。
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乐昌市安监局。 |
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