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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第一批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16-11-28 00:00:00 来源:国土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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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二0一五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文的有关规定,乳源瑶族自治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如下:
一、征地情况
乳源瑶族自治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土地18.4233公顷,其中乳城镇坝厂村吴屋一村、坝厂村吴屋二村等3个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2.7883公顷、乳城镇大群经济联合社土地0.1048公顷、乳城镇共和村罗屋经济合作社土地5.7533公顷、乳城镇共和村宋田经济合作社土地0.4998公顷、乳城镇共和村宋新屋经济合作社土地0.2535公顷、乳城镇共和村万陈经济合作社土地0.0593公顷、乳城镇共和村万张经济合作社土地0.1312公顷、乳城镇共和村泽桥经济合作社土地2.8245公顷、乳城镇共和村邓屋经济合作社土地0.3795公顷、乳城镇共和村墩子经济合作社土地0.0915公顷、乳城镇共和经济联合社土地3.7878公顷、乳城镇新民经济联合社土地0.5904公顷、乳城镇云门经济联合社土地1.1594公顷
二、征地总费用
共计638.843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38.9674万元,安置补助费279.1864万元,青苗补偿费20.6900万元。
三、征地补偿标准说明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乳城镇集体土地18.4233公顷,(耕地9.9363公顷、园地1.0023公顷、林地2.1520公顷、养殖水面1.333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8465公顷、未利用地3.1529公顷)其中乳城镇坝厂村吴屋一村、坝厂村吴屋二村等3个经济合作社共有土地2.7883公顷(耕地2.7883公顷)、乳城镇大群经济联合社土地0.1048公顷(耕地0.1048公顷)、乳城镇共和村罗屋经济合作社土地5.7533公顷(园地1.0023公顷、林地1.6044公顷、未利用地3.1466公顷)、乳城镇共和村宋田经济合作社土地0.4998公顷(耕地0.1139公顷、林地0.123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624公顷)、乳城镇共和村宋新屋经济合作社土地0.2535公顷(林地0.2535公顷)、乳城镇共和村万陈经济合作社土地0.0593公顷(耕地0.0593公顷)、乳城镇共和村万张经济合作社土地0.1312公顷(耕地0.1312公顷)、乳城镇共和村泽桥经济合作社土地2.8245公顷(耕地2.8245公顷)、乳城镇共和村邓屋经济合作社土地0.3795公顷(耕地0.3795公顷)、乳城镇共和村墩子经济合作社土地0.0915公顷(耕地0.0915公顷)、乳城镇共和经济联合社土地3.7878公顷(耕地2.2839公顷、林地0.1706公顷、养殖水面1.3333公顷)、乳城镇新民经济联合社土地0.590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841公顷、未利用地0.0063公顷)、乳城镇云门经济联合社土地1.1594公顷(耕地1.1594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下:
(1)乳城镇八类地补偿标准
1、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92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按12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5000万元/公顷计算。
2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92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安置补助按10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2000万元/公顷计算。
3、林地,土地补偿按14.9000万元/公顷计算,青苗补偿按1.2000万元/公顷计算。
4、养殖水面,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92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按12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5000万元/公顷计算。
5、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按42.2840万元/公顷计算。
6、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按12.4000万元/公顷计算。
四、安置情况说明
(一)将安置补助款279.1864万元支付给土地承包者。
(二)根据《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文件的精神,给应纳入社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三)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文件的精神,在城镇规划区内交通便利地方按征地面积10%的比例留用给被征地村集体作为经济发展用地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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