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二0一三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文的有关规定,乳源瑶族自治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如下:
一、征地情况
乳源瑶族自治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土地2.6590公顷,涉及我县乳城镇共和村委会宋田村民小组与大群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二、征地总费用
共计110.426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56.8907万元,安置补助费50.2984万元,青苗补偿费3.2372万元。
三、征地补偿标准说明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乳城镇共和村委会宋田村民小组与大群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土地2.6590公顷(耕地1.3972公顷、园地0.6821公顷、坑塘水面0.2152公顷、设施农用地0.3645公顷),其中共和村委会宋田村民小组土地1.7391公顷(耕地0.5693公顷、园地0.6821公顷、坑塘水面0.2152公顷、设施农用地0.2725公顷),大群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土地0.9199公顷(耕地0.8279公顷、设施农用地0.092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地类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92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按12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5000万元/公顷计算。
2.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92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安置补助按10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2000万元/公顷计算。
3.坑塘水面,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922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按12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5000万元/公顷计算。
4.设施农用地,土地补偿按42.2840万元/公顷计算。
四、安置情况说明
(一)将安置补助款50.2984万元支付给土地承包者;
(二)根据《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文件的精神,给应纳入社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三)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文件的精神,在城镇规划区内交通便利地方按征地面积10%的比例留用给被征地村集体作为经济发展用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