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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24 00:00:00 来源:建设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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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和《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适用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城建水务局)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筹建等管理工作,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销售。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本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统筹安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项目选址要以人为本、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众工作生活。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及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按照《乳源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供应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政府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县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户型和面积按下列标准建设:
一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
二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之间;
三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间。  
住房建筑户型以二室户型为主,比重占总户室数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认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行现楼交易。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统一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按限定的价格,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本县常住户口居民住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等于或低于当年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5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无自有产权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核实,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诚信申报制度,按照“两审核”(居委会、县城建水务局)、“一公榜”(县城建水务局)的程序认定。其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
(二)社区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结果报县城建水务局,县城建水务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及县广播电视台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免收费用)。
(三)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县城建水务局发放核准通知和轮候号码。
(四)县城建水务局根据可供应房屋数量,安排持有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按轮候号码顺序及相应的户型面积决定入围选购名单,并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购买人。对中签人,由县城建水务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购房期内与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八条 居民应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产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及划拨土地,产权证备案栏目上应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若用于出租的,一经查实,由政府按住户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强制收回。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有优先回购权。在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没有回购意愿的前提下,购房者可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
第二十条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供应、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购房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实行申请审核制度。上市申请人在上市前应书面征求县城建水务局回购意见,县城建水务局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将会形成住房困难的,不予批准出售。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城建水务局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06月20日颁发的《乳源瑶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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