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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24 00:00:00 来源:建设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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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和《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人均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持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城建水务局)负责廉租房保障统筹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城建水务、监察、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物价、统计、金融、税务、社区居委、镇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租金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由房管部门负责收取租金及其管理。
第六条 实行租金补贴方式的,租金补贴额度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进行补贴;本县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每两年核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的80%进行补贴。
第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现有成员人均10平方米以上,每套60平方米以内安排。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县物价部门核准的直管公房租金的的50%收取。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本县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增值余额;
(三)本县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省、市财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本县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新建、收购、改建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对廉租房的开发建设和购置,县人民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房的建设用地,应当考虑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工作便利,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筹建两种方式。廉租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第 廉租住房统一由县城建水务局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配建项目除外),承租人按应缴物管费50%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在上缴租金中安排返拨。新建廉租住房小区要求按总建筑面积8-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及维修基金的不足。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全名制诚信申请,“两审核”(社区居委会、县城建水务局)、“一公榜”(县城建水务局)、按序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县房管所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评议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县城建水务局;
(二)县城建水务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和县广播电视台(免收公告费)公示15个工作日。
(三)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城建水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城建水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城建水务局提出申诉。
(四)县城建水务局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县房管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度的2月底前向所在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居委会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完成对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城建水务局。县城建水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并抄告房管所、社区居委会。
县房管所根据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等审核结果,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的调整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限期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或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套符合规定的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廉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县房管所依据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已领取住房补贴或者配租住房2倍的市场租金标准给予处罚。对骗取住房保障的,今后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出具证明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06月20日颁发的《乳源瑶族自治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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