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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21~2025年)

时间:2021-12-03 13:42:3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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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源瑶族自治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21~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乳源瑶族自治县在完成《乳源瑶族自治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建设目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体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已完成组织架构完善、职能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等任务,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体系初步形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2021-202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健康城市”建设战略目标,按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总体要求,科学论证、适度超前、合理规划三级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进一步扩大优质医疗资源覆盖面,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能力,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区域概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区域概况。我县地处广东省北部,南岭山脉南麓,县西北角与湖南省宜章县交界,地势西北高,中南略低,西北部与中部偏北地区属高寒山区,溶岩高原地貌显著,多峡谷。与湖南省宜章县交界的石坑崆海拔1902米,为全省最高峰,全县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86.4%,丘陵、平原、盆地和水面积占13.6%。全县总面积2299平方公里。辖9个镇,102个村民委员会,1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069个自然村,总人口21.037万人,其中瑶族同胞2.4万人,瑶族同胞主要居住在中部山区的东坪、游溪、必背等三个乡镇。县政府驻地乳城镇,距省会广州约300公里,京珠高速公路贯穿我县南北。   

  (二)居民疾病谱情况。居民疾病谱的变化是:传染性疾病下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上升。我县居民死亡原因疾病前五位是: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伤害和中毒。住院病人前五种疾病是:伤害及中毒、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妇科相关疾病。门诊病人前五位依次为: 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运动系统疾病。 

  三、现有卫生资源和服务状况

  (一)医疗卫生机构

  全县卫生事业发展稳定,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比较完善,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设置医疗卫生机构121间,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间,中医医院1间,妇幼保健院1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1间,县慢性病防治站站1间,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下同)9间,公建民营村卫生站83间;个体诊所21间;工矿企业、学校的医务室(所)2间、职工医院1间。无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医务室。1间县级综合医院、1间中医院、1间妇幼保健院、1间慢性病防治站和9间卫生院均由政府举办,村卫生站由各乡镇卫生院院长承担法人。  

  (二)县域住院率

  我县2020年县域住院率为69.36%,2021年预计仅能达到70%左右,距离85%的标准差距较大。

  (三)基层诊疗量,我县2021年1-9月基层诊疗量占比为31.26%,距离65%的标准值差距较大。  

  (四)卫生人力

  1.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共有执业(助理)医师410人,常住人口187500人,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2.18人,目标值2.8人2.每千人注册护士数(人)。

  2.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共有注册护士533人,常住人口187500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2.84人,目标值3.5人;

  3.每万人全科医生数(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全科医生46人,常住人口187500人,每万人全科医生数2.45人,目标值3人。

  (五)医疗设备设施。

  截至2020年底,医疗设备配置基本完备,能满足基本医疗服务临床诊疗项目需要。县级医院配置有CT、大型X线机、彩色B超等大型医疗设备,能够开展脑外科、胸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传染科、妇科、儿科、产科、中医科、五官科等各类业务,一般疾病均可在境内得到有效治疗。镇级卫生院配置有B超、DR机、X线机、心电图、血液检查、生化、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开展了内科、外科、儿科、中医科、妇保、儿保、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承担公共卫生监督、村卫生站管理、城乡爱国卫生技术服务等职能。每个行政村均设置了村卫生站,并逐步实行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服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全县三级医疗网络健全,医疗机构覆盖率达100%。  

  四、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设置及管理欠完善。由于镇村体制改革和历史遗留问题,个别镇尚存在村卫生站(室)重复设置和不合理设置,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不利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潜在医疗安全隐患。

  (二)医疗服务整体水平不平衡。县、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村级医疗机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卫生人员结构欠合理。全科医生、预防保健人员、基础医学等学科人员及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不足;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少,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偏低,人员结构欠合理。

  (四)中医中药人才缺乏,影响中医事业发展。

  (五)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仍落后,卫生技术人员缺乏规范性培训。

  五、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素质,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体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置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政府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补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置。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医保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六、医疗机构设置方案

  (一)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同类(指级别、同类型和功能基本相同)的医疗卫生单位不得重复设置。

  (二)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县城各居民委员会要求及居民对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的需求,在县城范围内可开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也可根据本镇居民对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的需求,在本镇范围内开设门诊部、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镇卫生院必须设在镇政府所在地圩镇规划范围内,每镇设置1间。     

  (四)村委会辖区内原则上设置1间村卫生站,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或石灰岩山区(居民步行半小时以上才能到达医疗机构)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但站(室)与站(室)之间的服务半径要适宜。桂头、乳城、一六、游溪等乡镇的平原地区在原有卫生站基础上不再增设卫生站。  

  (五)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部门要为内部职工、学生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在本单位规划区域内设置医务室,但不得对外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只限于本单位内部的干部、职工、学生等人群。申请设置医务室时,报县卫计局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根据我县目前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配置。

  全县设置三级综合性医院(县人民医院)1间,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中医医院)1间,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1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慢性病防治站各1间;镇级卫生院9间,村卫生站122间,厂矿、学校、机关的医务室、个体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根据配置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划设置。

  未纳入区域医疗机构设置的地方及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医疗机构。

  1.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现有设置,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以及慢性病防治站,均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县人民医院作为全县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应在综合发展的基础上提升为三级综合医院,重点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县中医医院应充分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发挥好全县中医工作的带头作用,争创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县妇幼保健院应进一步发展为二甲医院,在抓好全县妇幼保健龙头建设的同时,努力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

  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

  2.镇卫生院。

  每个建制镇设置1所一级卫生院,其中桂头镇中心卫生院发展为二级医院;乳城镇中心卫生院发展为社区医院;大桥镇中心卫生院和大布镇中心卫生院为一级甲等卫生院;一级甲等医院为一级乙等卫生院7间(一六、游溪、必背、东坪、洛阳等卫生院),全部由政府举办。镇级卫生院要严格控制规模,积极推进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改进服务模式,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企业,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根据《省卫生厅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每个镇(乡)设1所卫生院。

  3.门诊部。

  卫生院可结合实际,在本规划范围内开设综合门诊部。

  门诊部设置应严格审核其设置标准、专科技术及专业人员资质和水平等。

  4.村卫生站。

  村卫生站原则上由辖区卫生院卫生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村卫生站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卫生站只能在本行政村内设站,不得跨地区设站,不得跨地区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站不准设立病床,不准开展计划生育四术(放环、取环、人流、结扎),卫生站要开展静脉输液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报县卫健局审批后才能开展。 

  5.厂矿、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

  厂矿、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单位规划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学校(中学、中心小学)申请设置医务室的,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职员工及学生人数达到600人以上,并达到设置条件的,可申请设置。厂矿、学校及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对社会开放。  

  6.个体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个体、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按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既考虑群众需求,也考虑就业等因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举办医疗机构要以国家、集体办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和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中的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办为补充的原则”,结合我县现有卫生资源,为满足广大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拟新增设个体诊所或民营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作为同一行政区域内综合医院(卫生院)专科的补充。在具备有执业资格的卫技人员,达到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在设置规划的许可范围内申请办理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规模、诊疗科目由县卫计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本规划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分级和分类。

  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其服务范围和辐射能力,分县级医院、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级和厂矿、学校、机关事业、个体和民营性医疗机构。

  设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性质、社会功能、服务任务、经营目的划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捐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股份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的界定、核定程序等按照国家四部委下达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实施。

  (三)医院床位配置。

  到2025年,我县区域内医疗机构床位设置为3.6张/千人,根据《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要求(1.0~1.8张/千人),全县已设置床位数792张。根据本县的地理、经济、人口和现有卫生资源状况,2025年前,按照整体效益原则,各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四)卫生人力配置。

  1.医师数量配置。

  根据《广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目前我县卫生人力尚未满足需求,到2025年我县执业(助理)医师数量配置为每千人口2.8名,总量为520人左右。  

  2.卫生人力分布。

  从卫生人力分布看,绝大多数卫生技术人员集中在县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而镇级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短缺,因此,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扶持力度,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3.卫生人力结构。

  随着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农村卫生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县对农村的全科医师、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医师需求将增大;可适当引进一些学科带头人、高学历人才等;为保证人力资源年龄结构和梯度的合理性,应适当引进应届毕业生,二级医院适当控制普通卫生技术人员。

  八、实施与评估

  本规划经市卫健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后,由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能为组织规划实施,监督实施进度,做好部门协调,研究和解决本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对策措施。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划,由县卫健局负责审批。  

  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情况,由县卫健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