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与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乳市监处罚〔2021〕477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云门顺饮用水厂(普通合伙)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云门顺饮用水厂(普通合伙) |
/ |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5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自觉履行 |
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 |
|
2 |
乳市监处罚〔2021〕475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瑶源酿酒厂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乳源瑶族自治县瑶源酿酒厂 |
/ |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1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合计罚没款:2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自觉履行 |
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5日 |
|
3 |
乳市监处罚〔2021〕474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龙王塘酒坊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乳源瑶族自治县龙王塘酒坊 |
/ |
|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1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合计罚没款:2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自觉履行 |
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