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与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乳市监罚〔2021〕423号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亚深蔬菜店涉嫌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亚深蔬菜店 |
/ |
王树深 |
2021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猪肉档桌上摆放的生猪产品表皮没有检验检疫讫章,现场亦无法出示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接受检查。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将该生猪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我局于2021年07月16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17.76斤和违法所得126.72元;2、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4×780=312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自觉履行 |
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