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加工制作应全部在室内进行,且要距离粪坑、垃圾堆场、猪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加工制作前应对其场所、食品盛装容器、餐用具等进行全面清洁,盛装熟食的容器及餐具还需进行消毒。
二、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需到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同时注意索取并保存购货票据。
三、不要采购使用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以及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八)非预包装的熟食制品(食用前复热的除外);
(九)野蘑菇、发芽的土豆、鲜黄花菜、河豚鱼等有毒有害的动植物;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慎重采购使用四季豆、斑鱼及贝类等高风险食品。
四、食品原料要清洗干净。肉类、水产品、蔬菜应分开清洗,有条件的还应使用不同的容器清洗。冷冻食品要彻底解冻,才能进一步加工。
五、食物要煮熟煮透(食物中心温度不低于70℃)方可食用。食物加工好至食用的时间不要超过2小时,需超过2小时供餐的,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且不得超过24小时。食用前观察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后应进行再加热。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加工蔬菜时应使用流动的清水反复涮洗蔬菜(油菜等叶菜类蔬菜应掰开后逐片涮洗),次数不少于三次,且先洗后切。
六、提倡供应现煮现食的热菜,不要供应高风险食品,如白切鸡、豉油鸡、烧鹅等凉菜。
七、生、熟食品的储存、盛装容器、加工用具等要分开,不得混用。
八、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甲肝、戊肝、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不得参与食品加工制作活动。同时参与食品加工制作的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等。
九、农村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在事前向乡镇街道和市场监管所报告。宴席提供的各类食品均要分别留样125克,冷藏保留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