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一、办理对象: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县社会组织管理中心的名称预先核准);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三、所需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9.《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9.《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11. 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三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2.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3. 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2.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3. 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