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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公开

时间:2016-11-23 00:00:00 来源:民政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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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公开
 
一、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户籍居民月485元,年5820元;农村户籍居民月335元,年4020元(乳府办函〔2016〕45号)。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资料及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二、五保供养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五保供养。
2、我县五保供养标准:年供养标准为6470元、月供养标准为540元(乳府办函〔2016〕45号)。
3、申请五保供养,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资料及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三、医疗救助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五保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负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五保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户及特困户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韶民发〔2016〕87号)。
3、申请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资料及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公示。
四、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等因素确定,实行分类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韶府办〔2015〕58号)。
3、申请临时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资料及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五、受灾人员救助
1、政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2、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3、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民政部门及时核实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及时上报市民政部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