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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

时间:2017-12-10 00:00:00 来源:贸易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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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2017年全省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特指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院、企业重点实验室六类。
所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开展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由科技部门组织、以企业为主要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
所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由我省大中型企业、地方与高校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院和设在省级专业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的各类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服务机构,引进多家高校、研究院所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形成多学科、多领域合作、长期服务于企业或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
所称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是指以突破制约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培养优秀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为主要目标,由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企业主体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吸收、培育孵化、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团队与人才培养和开展服务等。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并经省科技部门认定授牌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创新载体。
所称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大型企业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企业研发机构。
所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是指以具备建设实验室的企业为主,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围绕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省科技部门的申报要求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所用资金统称为企业研发机构奖补资金,为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依托企业组建并获得科技部门批准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按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 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补;
第五条 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第六条 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 对企业设立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补;(注:“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是企业研究院申报基本条件之一,要求较高。目前我市仅有1家。
第八条 对依托企业建设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注: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高、难度大,近年来我市东阳光、韶钢等多家企业先后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均未成功。目前我市尚属空白。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上述资金须用于企业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对建立了上述研发机构的企业,其研发机构内的员工子女入学,由各级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奖补资金单位按要求填写奖资金申报表,于次年3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韶关市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资金申请表(附件1,市属企业直接报送韶关市科技局),逾期不再受理。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审核后4前填写《韶关市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后报韶关市科技局。
韶关市科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年度各批次申请情况,拟定该年度奖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资金安排计划,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2020年的相关奖补资金顺延至2021年发放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