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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部门——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

时间:2015-01-08 00:00:00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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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0〕915号、 粤价〔2010〕129号、粤价函 [2012] 202号
 
1、初级中文导游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 46    
2、初级外语导游资格考试   每人每科 40    
3、中级导游等级考核   每人每科 40   含上缴国家旅游局考务费16元
4、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   每人每科 100   含上缴国家旅游局考务费30元。即200元/人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粤价〔2010〕129号

省旅游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641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初级中文导游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6元,初级外语导游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中级导游等级考核每人每科40元(含上缴国家旅游局考务费16元)。

    二、请到省物价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发改价格[2010]915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重新申报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旅函[201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核定。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为:中级每人每科16元,高级每人每科30元。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考生收取的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部门向考生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旅游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同时废止。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粤价函〔2012〕202号 

省旅游局: 

    你厅《关于核定我省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成本的函》(粤旅函〔2011〕435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1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按每人每科100元(即200元/人)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