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7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市扶贫开发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和《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乳府[2016]20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县2017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联合成立乳源瑶族自治县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设在县扶贫办。县考核办依据《2017年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方案》、《韶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负责组织2017年我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个镇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76个帮扶单位,5个市驻镇工作队。
三、考核时间
2017年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在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上半年下达当年贫困人口减贫计划,2017年为2927人。各镇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列入本年度预脱贫户按贫困户“八有”脱贫标准和退出要求,逐级开展减贫任务核实,公示公开核实结果,并按时上报县考核办作为考核依据。
(二)精准帮扶。落实“三保障”等扶贫政策情况,建立贫困户产业帮扶长效机制、资产收益长效机制、转移就业扶贫机制,医疗帮扶、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落实本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乳源瑶族自治县新时期精准扶贫项目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台账和资金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加快扶贫资金使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情况,重点考核各镇扶贫资金计划、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以及开展扶贫小额贷款等金融扶贫情况。
(四)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识别、扶贫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和录入、扶贫档案管理、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情况。将重点考核各镇开展动态管理的新增贫困人口识别和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退的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要按省扶贫信息管理要求,认真做好贫困户基础数据和帮扶村、户的项目的更新、补充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以及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助推各项措施落实。
(五)日常工作。各镇各帮扶单位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脱贫攻坚任务的情况。
五、考核步骤
2017年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0日。主要按市考核到县、县考核到镇、镇考核到村户的步骤程序组织实施。
(一)被帮扶镇组织考核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
根据省市考核有关要求,被帮扶镇党委政府、驻镇工作队密切配合,及早开展贫困户入户核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等工作,及时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填报考核指标数据信息。尤其对列入本年度的脱贫户,要全部逐户核查,并出具贫困户脱贫退出证明(广东省农村贫困户脱贫验收核查表加盖村、镇、县三级公章),交由镇扶贫办、驻镇工作队归入贫困户档案。要以镇为单位,将本年度的脱贫户从信息系统中导出形成花名册,以备核查。
(二)县组织本级考核和全面核查工作(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
根据省市的考核有关要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据《2017年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成效核查指标表》,对县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自评。同时依据《2017年镇脱贫攻坚有关情况核查统计表》内容,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个镇进行考核。对列入本年度预脱贫户进行全面核查,以镇为单位,依据《2017年农村贫困户帮扶成效情况核查表》尤其是对残疾人、因病致贫预脱贫户的核实,对全镇本年度预脱贫户进行全面核查。依据《2017年韶关市驻镇工作组、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表》内容,经市委托对有市级选派驻镇工作组的镇进行考核。
各镇要对照县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所有有帮扶任务的9个镇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序,并随自评报告一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定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时,要积极配合省、市、县考核办做好镇、村、户的核查抽查及委托考核有关工作,加强考核自评和迎考工作。
(三)市考核和自评(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
根据省的考核有关要求,我市依据《2017年广东省被帮扶市党委和政府扶贫成效考核指标》,对本市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自评。同时,对所属县(市、区)开展考核,对有减贫任务的镇、省定贫困村、年度预脱贫户开展抽查核实。其中,每县至少抽查2个镇,每镇至少抽查1个贫困村、1个非贫困村,至少抽查列入年度的预脱贫户20户(含分散贫困户10户),在抽查户中,对因残疾人、病致贫预脱贫户要有一定比例。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
市考核抽查未覆盖的驻镇帮扶工作指导组挂点镇委托当地县(市、区)进行考核。
(四)组织农户民意测评
市、县两级在核查工作期间,要按贫困户名册等间隔抽取、非贫困户随机抽取方式,每级至少抽查2个村,每村至少抽查10个农户,分别按5:3:2的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农户、无劳动能力低保五保户进行民意测评。
(五)配合省考核、抽查和评分(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
积极配合省市考核办做好县、镇、村、户的抽查核实以及委托考核等有关工作,确保本年度扶贫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六、考核等级
实地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好”,80-89分(含80分)为“较好”,60-79分(含60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
七、分值计算
根据省市的考核有关要求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方式,县考核10个县和有帮扶任务的76个单位、市选派驻镇帮扶工作指导组考核成绩计分方法如下: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个镇考核分数计算:
县考核办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个镇考核分数为县考核最终得分。
(二)76个帮扶单位考核分数计算:
由县考核办对镇的最终考核分数为该镇所在帮扶单位考核最终分数。
八、成果运用
全县考核成绩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对扶贫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镇、帮扶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发现各镇各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认真整改。对考核综合评价“一般”和“较差”的镇和帮扶单位,由县领导同志约谈镇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帮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镇和帮扶单位的考核结果分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作为镇党委、政府和帮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9个镇、28个县直经济发展与管理部门、26个党政综合管理服务与群团组织和6个上级直管单位列入2017年度扶贫绩效考核单位;各镇各帮扶单位扶贫开发绩效得分进行排名计分,所得分数作为各镇、各帮扶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分数计算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最终绩效得分计算方式为:(1)9个镇、28个县直经济发展与管理部门、26个党政综合管理服务与群团组织扶贫开发成效考核总得分÷100×2;(2)6个上级直管单位扶贫开发成效考核总得分÷100×3。
九、考核责任
考核发现《考核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县考核办汇总按程序报批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要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和阻碍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责。
十、其他事项处理
本次考核操作细则参照省扶贫办《2017年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操作细则》执行,不另行制定。
附件:1.2017年扶贫考核指标说明
2.2017年县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自评表
3.2017年镇脱贫攻坚有关情况核查统计表
4.2017年农村贫困户帮扶成效情况核查表
5.2017年韶关市驻镇工作组、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
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表
6.扶贫开发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核查表
7.广东省农村贫困户家庭经济收入调查表
附件1
2017年扶贫考核指标说明
1.实际减贫人口情况。经省市同意,从2017年开始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在执行年度减贫人口计划中,可根据实事求是原则,在年底时上报实际减贫人口数和自然灾害、因病因伤等不可预见因素以及植物生长周期等客观因素造成年初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原因。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按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镇、村减贫人口数即预脱贫人口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按要求,预脱贫人口必须在家庭收入、住房安全、子女教育、基本医疗、饮用水、通电、电视和网络等8个方面全部达标。其中,预脱贫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同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
2.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2015年,我省对农村全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且贫困发生率在5%以上的列为贫困村,要求到2018年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同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9820元)。为推动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与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2017年将此项内容列入考核。
3.落实“三保障”等扶贫政策。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农村贫困户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3%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含技校)、大专的给予生活费补助,其中就读高中、中职(含技校)、大专的免收学杂费。二是落实政府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补助。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唯一居住C、D级危房的,在年度计划内完成改建的给予相应标准补助。四是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成员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政策性保障兜底。五是对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户开展分类筛查,分类组织保健教育,分类救治,分类跟踪管理。
4.产业帮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应组织实施“一镇一业” “一村一品”行动,以县或镇、村为单位形成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在家务农有劳动力贫困户参与“公司+基地+农户”长效稳定产业项目数量,建立长效脱贫机制。各地区应大力推行农村“三变”改革,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将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实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按固定收益比例或折股量化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或以土地、房屋、农业设施、林地、林木等资源(资产)作价入股,按股份分享经营收益,增加贫困村或贫困户收入。对部分贫困户自身原有的种养业,且有能力自主发展产业的,应通过帮扶扩大其生产规模,增加收入。
5.就业扶贫。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应在调查基础上制定有意愿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就近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对有意愿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通过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促进其稳定增加收入,建立长效脱贫机制。支持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各类企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在贫困地区创办各类扶贫企业或基地,安排一定比例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支持贫困家庭学生毕业回乡自主创业。
6.金融扶贫。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应按照省扶贫办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金融合作协议,以及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协商开展金融扶贫工作的部署,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风险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积极开展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工作。
7.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使用监管。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一是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是扶贫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时间过半、资金使用过半”的要求,本地区实际使用到村到户扶贫资金进度情况。三是出台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建立项目台账,健全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8.贫困人口识别。按照2017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要求,贫困人口识别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同时,按照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经核查后,对2016年确认的不符合贫困条件的及时清退,对2017年以后致贫或返贫的符合贫困条件的及时纳入帮扶范围。完成扶贫数据信息录入情况,及时将帮扶村和帮扶户的项目录入到信息系统。
9.扶贫数据管理。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一是扶贫档案管理情况,各地区应按“户有卡(帮扶簿)、村有册”要求建立扶贫档案,并设专柜管理。二是完成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情况。在2017年年底前,有扶贫任务的县、镇、村全部完成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
10.责任落实。主要是各地落实“五级书记”抓扶贫的体制机制情况,及时调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情况,各级扶贫办人员配置情况,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