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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县直部门职能的通知

时间:2018-06-07 00:00:00 来源:乳源县编办1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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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部门职能调整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韶府办〔2017〕48号)精神,经十二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乳府纪〔2018〕42号)讨论同意,决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等19个县直部门的有关职权事项作出调整,现予以公布。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权事项90项,其中取消86项,转移4项。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要狠抓落实,一律不得再行实施,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转移的事项,要加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转移到位。有关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后,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
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编办)反映,联系电话:5363820。
 
附件: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部门职能调整事项目录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月5日
 
 
 
 
 
 
 
 
 
 

附件:
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部门职能调整事项目录
一、取消事项(86项)
序号
部门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处理决定
备注
1
县发展和改革局
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取消
 
2
县发展和改革局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行政处罚
取消
 
3
县发展和改革局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
县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取消
暂停征收
5
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征收
行政征收
取消
 
6
县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及特定人群的临时价格补贴
行政给付
取消
 
7
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年审
行政检查
取消
 
8
县发展和改革局
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
行政检查
取消
 
9
县发展和改革局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行政检查
取消
 
10
县发展和改革局
检查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行政检查
取消
 
11
县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核发
其他
取消
 
12
县发展和改革局
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农林水利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其他
取消
 
13
县发展和改革局
指导全县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和考试工作
其他
取消
 
14
县发展和改革局
对县级统计局开展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
取消
 
15
县经济促进局
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建设
其他
取消
 
16
县经济促进局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初审
其他
取消
 
17
县财政局
注销、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其他
取消
 
18
县财政局
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
取消
 
19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管
其他
取消
 
20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
其他
取消
 
21
县财政局
代收财政票据工本费
其他
取消
 
22
县财政局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价格比重调整的批准
其他
取消
 
23
县财政局
选择性方式确定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核准
其他
取消
 
24
县财政局
招投标项目综合评分法价格评审因素调整的核准
其他
取消
 
25
县财政局
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其他
取消
 
2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属企业职工调(流)动及异地招工审批
其他
取消
 
27
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年检
行政检查
取消
 
28
县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29
县国土资源局
地理国情普查
行政检查
取消
 
30
县国土资源局
测绘项目备案
其他
取消
 
31
县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
其他
取消
 
32
县环境保护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
取消
 
33
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责令限期办理手续但逾期未办理的
行政处罚
取消
 
34
县环境保护局
不按规定缴纳水、大气、海洋污染物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行政处罚
取消
 
35
县环境保护局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行政处罚
取消
 
36
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
取消
 
37
县环境保护局
排污费征收
行政征收
取消
 
38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行政处罚
取消
 
39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0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1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2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3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4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5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6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行政处罚
取消
 
47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返退
行政征收
取消
 
48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返退
行政征收
取消
 
49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行政检查
取消
 
50
县交通运输局
每年对三级以下客运企业和自有营运货车10辆及以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核
行政检查
取消
 
51
县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异地备案
其他
取消
 
52
县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53
县水务局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54
县水务局
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行政处罚
取消
 
55
县水务局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行政处罚
取消
 
56
县水务局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行政处罚
取消
 
57
县水务局
确定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其他
取消
 
58
县水务局
监督已动工建设或已竣工的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其他
取消
 
59
县水务局
管理“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
其他
取消
 
60
县水务局
负责对水利风景区、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61
县水务局
负责对建设和运行的农村水电项目环境管理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62
县农业局
消毒证明的查验
行政检查
取消
 
63
县农业局
兽药自由销售证明
其他
取消
 
64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行政处罚
取消
 
65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体检单位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行政处罚
取消
 
66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
行政处罚
取消
 
67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行政处罚
取消
 
6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在集贸市场上出售迷信品、违禁品
行政处罚
取消
 
6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在集贸市场上出售反动、荒诞诲淫的书刊、照片、和录音录像带
行政处罚
取消
 
7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在集贸市场上,以证券换取商品或倒卖票证
行政处罚
取消
 
7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非法在集贸市场上行医或出售药品
行政处罚
取消
 
7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没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不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处罚
取消
 
7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在集贸市场上赌博、测字、算命
行政处罚
取消
 
7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或未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或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少于2天,或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
行政处罚
取消
 
7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农资经营者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2.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4.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5.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处罚
取消
 
7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农资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行政强制
取消
 
7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
取消
 
7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对农资经营行为、农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7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8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
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检查
取消
 
8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
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
其他
取消
 
82
县林业局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行政处罚
取消
 
83
县林业局
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其他
取消
 
84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行政检查
取消
 
85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民用建筑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认可
其他
取消
 
86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其他
取消
 
二、转移事项(4项)
序号
部门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处理决定
备注
1
县经济促进局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
转移至县环保局
 
2
县财政局
参与和指导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
其他
转移至县农业局
 
3
县行政服务中心
指导全县各单位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
其他
转移至县政府办
 
4
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转移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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