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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8-03 15:00:49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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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2〕1号

仁化县格顶闽富达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050729588C

址:仁化县董塘镇格顶煤矿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2年6月17日,在韶关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查看到仁化县格顶闽富达墙材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2022年5月15日至6月14日缺失。即日下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格顶闽富达墙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数采仪正在运行。经调阅数采仪数据发现2022年5月15日至6月16日有污染因子浓度数据。由此判断,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传输异常,未与韶关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上传数据。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4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2〕4号),并于2022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仁化县格顶闽富达墙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2022年7月14日提交申请不予处罚申辩书,我局予以采纳,并将公开道歉承诺书于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已整改落实,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韶关日报》予以公开道歉,作出守法承诺,且近三年首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疫情常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