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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盈瑾公司)

时间:2022-07-14 16:04:37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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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2〕3号

韶关盈瑾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慧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1N39U3Y

址:仁化县周田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2年5月30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新建铝U管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月份开始擅自开工建设至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未投入运行生产。现场核查安装主要生产设备有小弯头成型机10台、多功能小U弯管机2台、四工位套环机14台、S型弯管机4台、切管机1台及清洗线1条。2022年5月27日,经询问公司法人代表,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计算及询问认可“新建铝U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88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5月3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3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2〕3号),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项第1点第(2)“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系人:龚先生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