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2﹞1号
杨某秀:
身份证号码:4409211965*******5
住所(地址):仁化县董塘镇水冶厂附近
邮政编码:512300
本单位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个人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月5日收到仁化县公安局转来野外用火的行政案件,野外用火点方位示意图显示,烧火区域地为仁化县董塘镇董联村委会火冲坑组自家鱼塘旁,《广东省森林资源信息发布系统》涉及地籍小班号为:440224008005000101172(耕地)。经调查,2021年12月28日下午,杨明秀在仁化县董联村委会火冲坑组自家鱼塘旁燃烧杂草。2022年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杨明秀进行调查询问并出示相关执法证据,当事人对野外用火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22年1月 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1号)1份、仁化县公安局询问笔录1份、仁化县董塘派出所现场检查图片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2﹞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你个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也积极配合县直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情节一般。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详见《广东省/韶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