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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仁化)罚字﹝2021﹞12号)嘉远中转场

时间:2021-11-17 15:37:4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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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1﹞12号

仁化县董塘镇嘉远中转货场:

注册号:440224600044174

地址:董塘镇下河村8号

负责人:王崇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对你经营的仁化县董塘镇嘉远中转货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9月6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董塘镇下河村8号坪、6号坪检查发现仁化县董塘镇嘉远中转货场无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经核实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来自国粤韶关电厂。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9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9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7号)、现场照片视频等若干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1﹞1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1﹞1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将自堆放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拉回国粤韶关电厂进行规范处理,并对场地进行了复绿,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详见《广东省/韶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