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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鸿伟3号)(2021)

时间:2021-09-07 14:36:20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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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仁化)不罚字[2021]3号

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9960003P

地  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

邮政编码:512300

本单位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20万m³全竹及竹木复合刨花板项目”未取得相应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现场发现已开工建设,并安装部分设备。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8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8月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3号)、现场照片、视频等若干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三章第一款第(三)项“豁免处罚裁量标准:建设活动不涉及厂房等建、构筑物建设,且生产设备设施正在安装,经责令改正停止建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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