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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富鑫)8号(2021)

时间:2021-08-24 13:59:4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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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罚字﹝2021﹞8号

韶关富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0734697748

法定代表人:曾韶生

址: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

邮政编码:512300

本单位于2021年7月23日对韶关富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综合回收车间(熔铸车间)原热风熔铸炉已停用废弃,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许可情况下,擅自新建反射炉1座,新增熔炼炉3个,相关建设项目无法提供环评及审批资料。韶关富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增一套反射炉于2020年10月建成,建成后运行至检查时,投资金额总共花费376940元(含材料和人工等费用)。铅合金工段2020年12月18日新增订购3套二手蓄热天然气熔炼炉,于2021年4月1日安装完成并调试使用至今。熔炼炉设备是从乐昌市绿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总价347800元。你公司原审批为5个熔化炉,现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扩建熔炼炉3个,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反射炉1座,并投入生产,属于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7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7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23日《查封扣押决定书》(韶环(仁化)查扣强决[2021]4号)、2021年7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1号)、韶关富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反射炉建设投资汇款凭证、3个熔炼炉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首付款凭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1]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大点裁量标准第2点第(2)项“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4%以上到5%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陆千贰百叁拾柒元人民币(36237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详见《广东省/韶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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