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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记猪场)(2021)

时间:2021-08-24 13:57:5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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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罚字﹝2021﹞7号

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

注册号:440224600077751

经营者:蒙仁新

实际经营者:张伟文、刘天纯

住所(地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马岭柴山

本单位于2021年6月23日对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正处于饲养阶段,目前存栏约1580头猪,于2020年11月28日进苗。2021年6月17日下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县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建有异位发酵床处理利用养殖废弃物,异位发酵床电闸开关已坏,未正常运行。发酵床周围有多处渗漏,养殖场的猪屎猪尿排入储存池,储存池中有一个溢流口流过沼气池,通过沼气池排入猪场外的尿液池,再排入下方的沼液池,下方沼液池出现破损,已溢出沼液流入外环境。养殖场2018年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现又异位发酵床未正常使用且存在多处渗漏,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效综合利用,沼液池出现破损,沼液溢出流入外环境。6月29日,我局后督察发现养殖场还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21年6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49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2021年6月18日)、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租赁合同、养殖回收合同书(合同编号:RH2020022)、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常年存栏1500头肉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现场相片、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关(仁化)听告书[2021]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详见《广东省/韶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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