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罚〔2021〕6号
韶关凯鸿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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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梁鹤贤
地址:仁化县工业产业转移园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4月18日下午,经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产品是年产二万吨纳米氧化锌,目前建设完成的是第一期,环保手续全部齐全,已严格落实了“三同时”制度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224582984985L001P)。根据4月17日我分局监测站监测结果,重新对厂区3个废水池及厂区外园区雨水管网进行现场排查和采样监测,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确定是1号废水池废水通过渗漏方式排入园区雨水管网,汇入园区污水厂总排口排入浈江河周田段。截止我分局排查发现初步判断1号废水池渗漏问题时,该公司还没有发现,也未采取应急措施,亦未向我局报告。自我分局排查发现告知后,该公司已立即配合停止生产排污,主动切断污染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应急处置,着力消除对外环境影响。经反复排查最终确认1号废水池出现渗漏,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对违反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1年4月2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7号),明确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污,主动切断污染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经专家评审的整治方案,尽快落实到位,杜绝污染物“跑、冒、滴、漏”,如需恢复生产须报告我局同意后方可。已聘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应急处置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估,目前应急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7、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1年4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人梁鹤贤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4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人林钰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养殖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相关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二第(二十四)第2点“启动应急方案滞后,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法减少和控制水污染事故带来的危害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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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龚先生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