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罚〔2021〕5号
仁化县祥发养殖场:
经营者:吴辛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WG0J18
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新东角石组山塘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5月7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丹霞街道办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丹霞街道新东村角石组山塘的仁化县祥发养殖场,是与双胞胎公司合作户,目前存栏量为1910头肉猪,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取得了固定污染排污登记回执,已建设配套异位发酵床治理设施。检查时养殖场正处于饲养阶段,畜禽养殖猪舍旁鱼塘水长年累月受到养殖过程中污水影响变成污水,水色呈墨绿色,并飘浮藻类,鱼塘溢流口通过渗漏方式排入外环境,且经我局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该养殖场渗漏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个因子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3.35倍,氨氮超1.35倍,执法人员与养殖场负责人现场已举证确认,经调查询问,养殖场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1年5月3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8号),明确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鱼塘水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渗漏的鱼塘水进行封堵或回抽,避免水外排发生二次污染。经后督查,该养殖场已将溢流口封堵,并使用石灰对鱼塘水进行消毒。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关于仁化县新东角石猪场常年存栏500头肉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龚先生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