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不罚字﹝2021﹞1号
名称: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本单位于2021年4月12日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涉嫌更改在线设备进样方式,将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设备中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了标样管进样,干扰在线设备监测,形成虚假数据。氨氮指标外排污水超标,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执行标准为8毫克每升,超标6.9倍。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2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韶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韶环[2021]2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2021年4月12日、4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相片、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擅自变更在线参数,将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导致在线分析仪内的数据实际是人为操作的样品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的污染环境罪。我局已立案并移送公安,仁化县公安局已进行立案侦查。对超标排放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你公司氨氮进水浓度设计上限为40mg/L,并与仁化县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我局监测站2021年4月12日对企业进水口取样检测,氨氮浓度为116mg/L。公司在发现进水异常时立即报告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放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微信群提供氨氮进水检测数据,在我局检查出出水超标后,根据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对企业废水依法应急处置,对周边暂未发现环境风险。鉴于你公司排放超标是因为进水浓度超过企业设计处理浓度范围,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进行应急处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