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罚〔2021〕4号
仁化县城口镇朱承详猪场:
经营者:朱承详
身份证号码:440224********1618
地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新庄组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1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恩村委会、城口畜牧站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城口镇新庄组的朱承详猪场,是与双胞胎公司合作户,目前存栏量为492头肉猪,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并已建设配套异位发酵床治理设施。检查时猪场正处于饲养阶段,畜禽养殖污水收集前端收集池破损经雨水冲刷通过路面溢流方式排入外环境,且未向生态环境局报告,执法人员与猪场负责人现场已举证确认,并经调查询问,该猪场经营者对违反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1年4月2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6号),明确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做好厂区清污分流,实现清洁养殖,并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杜绝畜禽养殖污水或冲刷水排放外环境。经现场核实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猪场于2021年5月8日签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猪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猪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龚先生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