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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华兴塑料厂)

时间:2021-04-26 16:30:29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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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罚〔2021〕1号

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0979724XD

地址:仁化县黄坑镇龙皇坪

经营者:梁天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10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于2016年12月5日编制了《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年产90000个塑料桶项目补充论证材料》获得我局的备案意见,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62440224L0979724XD001Y),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配套水膜除尘和活性炭装置的废气治污设施未运行。经对你厂的经营者梁天明进行了调查询问,由于水膜除尘管道被车辆撞断裂,导致水膜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气治污设施自2020年12月4日开始不正常运行,在未向我局申报许可情况下,废气主要排放污染种类为颗粒物和VOCS,是由搅拌、投料及电熔生产环节产生的。执法人员已对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存证,你厂经营者梁天明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事供认不讳。

2020年12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0]19号),明确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3天内对断裂治污设施管道进行修复,加强厂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护,严格按规范要求落实废气治污设施操作规程,保证治污设施长期保持正常运行。2020年12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执法后督查检查发现,你厂已改正违法行为将断裂水膜除尘管道进行了修复,治污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10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2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年产90000个塑料桶项目补充论证材料》、《关于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年产90000个塑料桶项目补充论证材料备案意见》(仁环备[2016]1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62440224L0979724XD001Y)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厂于2020年12月25日签收,于2020年12月28日书面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讨论决定,你厂申辩报告中所述理由从环保法律法规方面不成立,对相关申辩内容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0]14号)、《送达回证》、你厂《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我局《关于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的复函》、会议纪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一第(四)第1第(1)“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处10万元罚款;......”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龚先生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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