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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7号(顺达)

时间:2020-11-13 10:40:3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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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罚字〔2020〕7号

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

本单位于2020年9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9月10日下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董塘镇董联村牛皮坳的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已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意见,通过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国家排污许可证。经查,对照环保整改报告生产设备,发现新增了二套皮带输送机和磁选2级的生产设备,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金额约为5.6万元。该厂2020年6月至8月期间从丹霞冶炼厂购买生产原料窑渣约15957吨,超出已审批年处理6000吨铁渣项目约为1.66倍。2020年9月1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0]11号),明确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立即停止生产,对尚未处置物料进行妥善处置。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20年9月10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0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友全(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0年9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0]11号)1份、《关于仁化县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年处理6000吨铁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原件1份)、《关于仁化县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的函》、仁化县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丹霞冶炼厂5月—9月窑渣转移(顺达)台账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单位在2020年10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0]7号)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第1点第(2)项“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企业负责人询问笔录和现场生产设备价格核实为5.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的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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