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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6号(顺达金属)

时间:2020-08-13 09:10:30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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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罚字〔2020〕6号

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6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了董塘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和县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你单位已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验收取得了国家排污许可证。你单位主要回收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以下简称丹冶厂)一般固体废物窑渣作为生产原料,根据调阅丹冶厂窑渣《危险废物鉴定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结果显示,窑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你单位于2020年5月19日与丹冶厂签订了《窑渣购销合同》,自2020年5月20日开始接收丹冶厂窑渣,每批次企业已保存了进购单据。现场发现你单位外购窑渣在七四五中转站露天堆放一处,据目测数量约为五百吨,未采取防治措施,现场未闻到刺激性气味。同时,你单位也在七四五中转站旁露天堆放加工后的产品及厂内产品也存在露天堆放问题。露天堆放的是颗粒状的,不会引起扬散,雨水冲刷可能会流失一点,数量是极其少的,大概流失数量约几斤。露天堆放周边只有一条排水渠,水渠走向最终汇入董塘河,周边没有农田及水源地,现场未发现有污染农田及水源地情况。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已现场对露天堆放窑渣雨水的冲刷水进行现场采样分析,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所监测指标均未超过标准限值。当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仁化)违改字[2020]7号)责令立即依法清理,于2020年6月3日凌晨将露天堆放的物料全部清理转运完毕,彻底消除了露天堆放的环境风险。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日、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6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2020年6月4日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040号)、2020年6月2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仁化)违改字[2020]7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你单位在2020年7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0]6号)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三点第(七)项第1点“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0年7月2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