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罚字〔2020〕5号
仁化县泰和元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6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3月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锦江河水质异常及山塘监测数据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年前液氨生产使用过程泄漏后收集至塑料罐子,并存放在初期雨水旁,由于罐体存在底部破损,罐体内的液氨全部泄漏至外环境,通过雨水流入厂区外一山塘,近期因连续降雨导致山塘内山塘水外溢至小溪,通过该小溪汇入锦江河。根据现场勘查,发现泄漏液氨通过雨水径流方式流入山塘的痕迹,是经过你公司外山丘小沟流入山塘,外溢山塘水通过小溪排入锦江河,你公司对液氨泄漏事件供认不讳,事件发生后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也未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我局报告。
2020年3月3日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仁化)违改字[2020]2号),你公司已按要求对山塘外溢的漏点进行封堵,安装了4台抽水泵将外溢山塘水回抽山塘,同时安装固定管道将山塘水回抽厂区内治理,经监测达标后我局同意方可排放。除此之外,我局工作人员对每批次治理后山塘水进行监督与监测。截止4月20日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山塘水治理工作,未造成水污染事故。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2日、3日、5日,4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3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2020年3月2日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仁化)违改字[2020]2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0]5号)于2020年5月25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决议,并书面答复你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四)项第1点“不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