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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4号(刘有香)

时间:2020-01-14 15:28:43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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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罚字〔201914

刘有香

我局20191225日对你个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19日收到仁化县林业局转来《关于刘有香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的情况告知函》。根据县林业局提供鉴定报告显示,被火烧区域地籍小斑号为05210902101000(为非林地)。2019年12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现场明显可见被烧过的痕迹,主要被烧的东西是杂草。经调查,2019年12月11日,你个人于在广东省仁化县丹霞镇车湾村“界江”菜地燃烧杂草。我局已依法对你本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出示相关执法证据,你本人对野外用火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1912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12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有香(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仁化县林业局《关于刘有香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

的情况告知函》共1份、广东省仁化县丹霞镇车湾村“界江”

菜地被烧区域现场调查、测算、鉴定报告共1份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的规定。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12号)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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