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罚字〔2019〕12号
曾庆寿 :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对你个人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13日收到仁化县石塘镇政府转来《关于曾庆寿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的情况告知函》。2019年12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现场明显可见被过火的痕迹,燃烧面积约半张办公台面的面积,主要燃烧杂草。经调查,2019年12月13日下午16时许,你个人于广东省仁化县石塘镇下中坌村曾屋组家里鱼塘边烧晒干的杂草。我局已依法对你本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出示相关执法证据,你本人对野外用火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19年12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19年12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曾庆寿(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仁化县石塘镇政府《关于曾庆寿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的情况告知函》共1份、广东省仁化县石塘镇下中坌
村曾屋组烧杂草区域现场调查、没收的打火机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的规定。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10号)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