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仁化县 > 党政机关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曾彩莲)

时间:2020-01-14 15:25:5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环(仁化)罚字〔201911

曾彩莲 

我局20191220日对你个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17日收到仁化县石塘镇政府转来《关于曾彩莲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的情况告知函》。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2019年12月13日下午4点左右,曾彩莲在家没什么事做,就想着田里之前种有高梁,现在还有一些高架梗在田里晒干了,为了明年方便耕种,就拿着打火机去到农田里,将高梁梗捡到一小堆,用打火机将高梁梗点着了,然后公路上刚好有个巡逻的灭火工作人员,就过来将火扑灭了。2019年12月17日,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曾彩莲进行调查询问并出示相关执法证据,当事人对野外用火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19年12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12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

问笔录》(被询问人曾彩莲(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仁化县石塘镇政府《关于曾彩莲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

火的情况告知函》共1份、广东省仁化县石塘镇下中坌村曾屋组曾彩莲家农田焚烧区域现场调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的规定。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9号)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仁化分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仁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27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