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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谢雪球)

时间:2020-01-14 15:24:3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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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不罚字[2019]1

 当事人:谢雪球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1*******1         

住所(地址): 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高莲村委会高坝组

单位 2019年 12月 19 日对 仁化县林业局转来关于谢雪球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 涉嫌在农田烧禾苗违反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根据你个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也积极配合县直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情节轻微,另外经调查你属于残疾人员且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韶关市野外用火条例》,经我局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如再有违反,我们将依法严格查处。

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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