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字〔2016〕1号
仁化县周田基地污水处理厂(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075091138X
地址: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勇
公民身份证号:4416231980*******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5月11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总镉超1.7倍及化学需氧量超0.175倍。有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066号)和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6年5月1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和《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参照《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第二章§3.1条裁量标准第三款“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上50%以下,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第二章§3.1条裁量标准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管理,各污染物保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禁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伍百零肆元整(3450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