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罚〔2017〕3号
仁化县长江镇算盘坑养猪厂:
负责人:陆海勇
公民身份证号:4428281967*******7
邮编:512328
地址:仁化县长江镇算盘坑
我局于2017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6月15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6月2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7月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