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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3(算盘坑养猪厂)

时间:2017-08-18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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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173

仁化县长江镇算盘坑养猪厂

负责人:陆海勇

公民身份证号:4428281967*******7

邮编:512328

地址:仁化县长江镇算盘坑

我局于2017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年6月15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6月2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7月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78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174)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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