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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蒙树明)

时间:2019-04-03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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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环罚字〔20194
蒙树明
我局2019225日对你个人涉嫌向水体倾倒城镇垃圾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9年2月20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位于仁化县城口镇恩村石基樟东兴竹木制品加工厂旁,倾倒约有一百多吨生活垃圾,并且是已倾倒至水体当中。2019年2月21日,经我局调查得知实施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人是蒙树明(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9住所(地址):广东省仁化县新城东路8号402房)。我局已依法对你本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出示相关执法证据,你本人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一事供认不讳。
据调查核实,自2019年2月17日至现场调查发现止,非法倾倒生活垃圾量为9车,你本人承认7车,数量未经地磅核算,当事人估摸约有一百多吨(含部分砖瓦),这些生活垃圾是2018年10月至年底从东莞运输至我县城丹霞街道办水东板厂,总数量为300多吨,后经我县各部门综合整治,据你本人供认,有100多吨拉到湖南省,还剩存七八十吨。其他是利用夜间时间从仁化县丹霞街道办水东村板厂拉去城口镇恩村石基东兴竹制品加工厂旁倾倒。同时,我局也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有关参与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据确凿表明均由你本人主使参与的。再者,我局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也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所受污染水体进行了现场采证分析。2019年3月4日,我局已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仁环违改字[2019]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采取清理修复治理措施,消除生活垃圾对水体污染的危害。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9220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2月20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蒙树明(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9年2月2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路胜(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9年2月2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建斌(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9年2月2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谢时纲(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仁环听告字[2019]1号)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人民币20万元整(200000.00元)的罚款。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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