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7号
韶关市安粤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7N14KUXF
法定代表人:郑少东
现场负责人:张伟明
地址:仁化县石塘镇水历村5号厂房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8月14日,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韶关市安粤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厂棚中堆放煤矸石以及煤灰、炉渣、印染污泥、污泥等固体废物,厂棚中有滚动筛选设备1套。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张伟明,并检查当事人所提供的的台账,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固体废物治理内容,但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现场负责人张伟明称厂棚中堆放有601.41吨印染污泥,污泥、煤矸石和煤灰、炉渣大约有3000吨;该公司五号厂棚外还堆放了部分未知污泥,堆放场所未做硬底化、未搭建防雨、防漏的厂棚、也无标识牌,只用黑膜进行覆盖。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8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2022年10月7日前将石塘镇水历村5号厂房外露天堆放的印染污泥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