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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号(华粤电力)

时间:2022-09-07 16:25:1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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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6

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M6DX09

经营者:周俭华

址: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鸭子迳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9月2日,经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仁化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机组静电除尘设施故障,除尘管道堵塞,目测烟囱烟尘排放黑度较高。韶关市生态环境仁化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的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监测。2022年9月5日,经查看废气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012号),发现污染因子颗粒物实测1429mg/Nm3,折算浓度1648mg/Nm3,国家排污许可证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为30mg/Nm3,已超过排放限值约54.93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5日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012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气,开展企业自查自检工作,完成整改。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