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5号)
当事人:
名称: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俭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M6DX09
住所(地址): 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鸭子迳
经查,你公司2#机组于2022年8月1日14:00-18:00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值分别为1495.8mg/m³、1888.9mg/m³、3076.4mg/m³、1624.2mg/m³超出排放标准(200mg/m³)的违法事实,有2#机组自动监测小时值数据报表若干照片、2#机组自动监测系统日常巡检、校准、标样核查记录若干照片及韶关市生态环境仁化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2年8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停止2#机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陈鸿浩
联系电话: 6283011
单位地址: 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