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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号(格顶闽富达)

时间:2022-06-27 15:50:27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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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4

仁化县格顶闽富达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050729588C

址:仁化县董塘镇格顶煤矿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6月17日,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仁化县格顶闽富达墙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在运行。经查韶关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仁化县格顶闽富达墙材有限公司5月15日至6月14日显示数据缺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及时做好在线监控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数据传输正常。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绝做好在线监控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数据传输正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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