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3号
韶关盈瑾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慧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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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仁化县周田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5月24日,经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铝U管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月份开始擅自开工建设至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未投入运行生产。现场核查安装主要生产设备有小弯头成型机10台、多功能小U弯管机2台、四工位套环机14台、S型弯管机4台、切管机1台及清洗线1条。2022年5月27日,经询问你公司法人代表,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停止建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