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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号(朱承祥猪场)

时间:2022-04-25 14:55:53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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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2

仁化县城口镇朱承详猪场:

经营者:朱承详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4*******8

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林场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4月6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城口镇恩村林场的朱承详猪场,属于自养,目前存栏量约为190头左右的肉猪,年出栏量超500头以上,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并已建设配套异位发酵床治理设施。检查时猪场正处于饲养阶段,畜禽养殖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且未向生态环境局报告,执法人员与猪场负责人现场已举证确认。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杜绝畜禽养殖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你猪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猪场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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