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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远)17号

时间:2021-09-15 08:35:03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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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7号

仁化县董塘镇嘉远中转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224600044174

法定代表人:王崇标

现场负责人:陈文广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猪头山七号坪

邮政编码:512300

2021年9月6日至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董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8号坪、6号坪露天堆放大量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9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一份、9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视频若干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将违规贮存的固体废物依法规范处置。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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