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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3号(鸿伟木业)(2021)

时间:2021-08-19 16:35:00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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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3

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9960003P

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

邮政编码:512300

2021年8月3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万m³全竹及竹木复合刨花板项目”开工建设,安装部分生产设备,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批复,属于未批先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相关文件: